庭审中,南苑乡政府称,对谢先生家房屋实施强拆的主体并不是他们,而是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事发当天,乡政府只是对谢先生家的房屋拆除工作进行协助,负责维护治安和秩序,没有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乡政府请求法院驳回谢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对上述说法,南苑乡政府未出示任何证据。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强拆当天上午,丰台东铁匠营派出所曾接到谢先生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是拆迁纠纷。根据派出所民警对南苑乡政府武装部部长王某的询问笔录显示,王某称他是南苑乡政府在地铁亦庄线、亦庄线车辆段帮拆工作的总指挥,帮拆工作的方案及具体安排,都是在南苑乡政府组织的协调会上确定的。另一名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代某也承认,当天对谢先生家房屋进行拆除,是由南苑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帮拆。
同年4月23日,东铁匠营派出所以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助拆除为由,认为谢先生的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虽然该条例在今年1月21日被废止,但谢先生家房屋被拆迁发生在之前,应遵照执行。
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南苑乡政府在谢先生还没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未就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裁决的情况下,就组织相关部门对谢家实施了强制拆除。而南苑乡政府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职权,因此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违法行政行为。南苑乡政府作为组织者,对被诉拆除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南苑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谢先生家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南苑乡政府负担。此判决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