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城市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主要依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中区位价值是最重要的因素;而征地拆迁时依土地价值的补偿较低,目前来说确不合理,这是引发征地拆迁纠纷的主要原因。对这两类房屋拆迁的案件,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笔者均有所涉及.从目前情况看,两者之间的异同很多,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很多差别,但相关被拆迁人利益的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这两种拆迁适用的法律不同,具体体现为拆迁的程序\补偿的范围以及方式均有所不同.尤其需要说明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规相对滞后,补偿相对偏低,不利于对我国农村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保护.有很多拆迁,是让农民失去了生产和生活所依赖的土地,而所获得的补偿却远远不足以维持原来的生活,不能不引起必要的重视. 2003年下半年,引起国人关注的两起因拆迁而自焚的案件中,一为南京的市民翁彪,另一个便为安徽省青阳县的农民许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