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
对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评估,按照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本拆迁区域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临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现状进行。
1、货币补偿:以该项目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单价,按照条例规定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2、异地房屋补偿:
房源为:①、南岛组团改造工程新建高层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65 ㎡左右、80 ㎡左右、90㎡ 以上。补偿原则为按应补偿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实际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拆迁应安置面积的,应当结算差价款。②、海岸路(原国棉一厂)新建高层商品住宅、洛阳路12号新建高层商品住宅、浮山新区北村新建高层商品住宅。安置房源建筑面积为65㎡左右、75㎡左右和其它。
3、临时过渡方式: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自找周转房屋临时过渡。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予以补偿。
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拆除;拆除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原住宅房屋带有阁楼或地下室,且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表上载明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款给予货币补偿。
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和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2、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属于私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补贴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经营性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拆迁住宅房屋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办理。
1、南岛组团:在上靠户型的范围内,按搬家腾房的先后顺序确定新安置房的选房先后顺序(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海岸路、洛阳路12号、浮山新区北村:采取抓阄定位办法,以居民搬家腾房的先后顺序作为抓阄顺序,根据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户型,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分别进行抓阄,确定补偿房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签协议期限和搬家腾房期限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
2、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应在结清补偿房屋差价款后,办理新房入住手续。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