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1、拆迁人从青岛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3家作为拆迁评估候选机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向被拆迁人发放评估机构确定选择表;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当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管理机构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公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2、评估价格:评估价格为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格)。
1、住宅: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除《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第30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具体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2、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3、非住宅: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1、补偿房屋地点: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新建住宅房屋。
2、应补偿面积:
(1)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3)被拆迁房屋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评估价格的50%支付房款;
(4)被拆迁人在本市其它区域承租或者已按住房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1)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3)项的规定。
3、补偿房屋户型:按照被拆迁人应补偿面积,结合用于补偿的新建房屋户型设计情况,被拆迁人就近上靠户型,选择补偿房屋。
(二)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应补偿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评估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评估价格的50%结算,计入拆迁补偿金。
九、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以非住宅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单价,按照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金。
1、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拆除。
2、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款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十一、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1、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与被拆迁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2、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3、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未能按期搬迁腾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2、过渡期限: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2、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过渡,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因拆迁人原因不能按时回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