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对于估价对象可选用合适的估价方法进行计算,计算的成败,关键在于严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人为的或技术差错。
二、确定估价结果
对不同估价方法计算出的结果,应进行比较分析。当这些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对不同估价方法估算出的结果,通常应做以下检查:估价过程是否有误;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参数选择是否合理;评估项目是否遗漏或重复;是否符合估价原则;公式选用是否恰当;选用的估价方法是否适宜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
在确认估算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出一个综合结果。在计算出一个综合结果的基础上,应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晶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估价结果。当有调整时,应在估价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确定估价结果,要实行估价师负责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估价师对自己的计算结果承担责任,绝不可出借资质,或由助手甚至他人算好,自己只挂名了事。
三、撰写估价报告
1、撰写估价报告的要求
(1)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的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2)公正情况和客观性: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影响估价对象或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
(3)准确性:用语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并描写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4)概括性:应用简洁的文字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2、估价报告的框架结构:封面、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
对于成片多宗被拆迁房屋的同时估价,且单宗房屋的价值较低时,估价结果报告可采用表格的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应采用文字说明的形式。
3、估价报告应记载的事项:
别估价项目名称;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姓名和住所;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价值定义;估价依据;估价原则;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估价作业日期;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估价人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盖章;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7)附件,应包括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
4、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状况,包括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1)对土地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周围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现状、权属状况,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其中,对院落空地的相关情况亦仔细描述,不可遗漏。
(2)对建筑物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装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成年月、维护、保养、使用情况、地基的稳定性、公共设施完备程度、利用现状、权属状况、保修期限以及产权证的情况。
(3)对估价依据中的土地基准价、区位价等政府公布的文件要注明文号和发布及废止日期。凡已废止的文件一般不能作为估价依据。
5、估价报告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
(1)估价报告中估价人员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估价人员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估价人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
(5)估价人员已(或没有)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应列出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查的估价人员的姓名;
(6)没有人对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若有例外、应说明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者的姓名);
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应负责任。
四、将估价报告送达委托人
一般情况下,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无法有时间上的要求,但拆迁活动是有期限的。因此,评估机构在完成了估价报告后要以最快的速度将报告送达给委托人避免因无谓的时间浪费而影响拆迁进度,损害当事人利益。
五、将估价报告送达给被拆迁人
对估价报告是否送达给被拆迁人,由谁送达?各地规定不一,因此也产生了不少的纠纷。按照法律原则,被拆迁人作为评估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知情权,有权获得评估报告,以便表明态度。因此,应按照有关规定,估价报告由评估机构或评估机构送达拆迁人后由拆迁人及时送达给被拆迁人,也可以直接送给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