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是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这十一项内容可以总结为一点,即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条是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的规定。要注意两点:(1)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只有第七条所列的这三种才可以要求审查,即三种规定。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都不可以要求审查。(2)对于上述三种规定的审查方式为附带审查,或者一并审查。即第七条所说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如果行政机关并未依据某一规定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仅仅对此规定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是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有两个:(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这是对公务员做出的,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公务员不服,可以申诉,不能复议。(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因为并不具有强制力,相对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是民事诉讼,不能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