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要坚持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采取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