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47条第2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在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据《土地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如果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起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为20倍。
【原则标准】:《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二项【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和《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相应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均属于原则性的标准。
【特别规定】:依据《土地法》第47条第7款的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在这里并没有倍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