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协议附件约定卖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房产主管部门允许卖方的批文为合同附近,合同因无批文而无效的说法亦是不合理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及购房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按时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关于讼争房屋存在过户手续办理困难及补交相关费用的实际问题,但双方就此已在《购房协议书》第十一条“特别约定”及《补充协议》作了专门约定,确定周氏夫妻对该问题进行担保。因此,即便是被告主观之外的原因导致产权变更拖延,其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