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天宝公司持2296张停车券,向徐某、袁某索要停车费,但两人辩称顾客车辆所停放的店门口道路和广场属于公共用地,并非天宝公司提供的停车场,天宝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
多次索要无果后,天宝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该地面停车位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并持开发商的授权委托书,主张停车费11480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天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徐某、袁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地面停车位应属小区业主共有,天宝公司既无物业合同依据,也未取得小区业主授权,收取停车费没有依据,遂改判驳回天宝公司该项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案涉地面停车位设置于业主共有场地,不论是否经过规划许可,都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商根据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小区公共地面配建停车位是其应尽的配建义务,不能仅因“规划”性质本身取得地面停车位的权利。
既然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是否就一定不可以收取停车费呢?对此,承办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并非不可以收取小区地面停车费,前提是应当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
实践中,在小区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小区最大的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决定是否委托物业公司收费。
而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论基于开发商的授权或业委会的委托,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地面停车费,都应当大部分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全体业主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