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违法建筑,为何会盖起来了?原因在于缺少正确程序意识。报道说,这个方案本来是要先送国土局审批的,但是“没有想到会不被批准”,再加之“上级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验收”,于是就为了“赶时间”就启动了建设。“没想到”三字可作多种解释,其中之一就是,之前有过类似经历或者是周围有类似案例,但是由于后来批准了,就不了了之,就成了惯例。
正是由于对程序的麻痹大意,程序意识的缺失,于是,本可以避免的浪费,在这种“先上车再买票”的“反程序”思想下,几十万集体资产就打了水漂,让人痛惜不止。他们满以为这样做就会“抓紧时间”使事情“快速解决”。然而,我们看到,效果其实恰恰相反,最后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重程序,与提高决策效率并不冲突。
然而,令人痛惜的又岂止这几十万的集体财产?现在一些地方的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程序意识”淡薄不是个例,有的甚至连程序都不走,凭想当然办事、凭主观意志执法,“拍脑袋决策”、“一言堂式决策”还时有发生。内蒙古清水河县烂尾楼浪费60亿,“短命小学”福州祥坂小学的拆迁风波,城市的盲目拆建……不走程序,貌似有效率,看似有魄力,最容易把事情办糟,贻害匪浅。这些用数字又怎能统计完?
除了浪费,更可怕的是“走程序”不仅成了墙上挂挂,嘴上说说的东西,具体行动上能简就简,甚至索性采取最简单的方法——粗暴行事。温总理曾说:“当前征地拆迁、行政执法等领域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许多都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不论是在诸如“自焚”的以命对抗强拆的事端中,还是在之前的频发的监狱离奇死亡事件中,亦或者最近闹得火热的赵作海案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乱作为,不走程序的迹象。有很多事情,解决起来其实并不难,关键在于是不是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更进一步说,不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决策的执行中,严密的程序,按程序办事的“程序意识”都必须坚守。温总理今年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程序意识”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立法和决策要有规范的程序;二是行政执法要注重程序;三是行政监督更要有程序。严格遵守程序性制度,才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才能保证执行的正确性和效率。只有严格按程序走,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最短命”之类的失误,民主和法制才会有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