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实现权利救济,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审查也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的附带审查,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引用法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