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院受理的萧玉X等诉萧炳X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案号为<
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7585号)被告萧炳X委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
事务所黄军明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答辩,该案已经经过过庭
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涉案房产所有权属于被告,该事实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
由于本案涉案房产系祖屋,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查清涉案房产所有权的历史变迁情况。根据法庭审理及调查情况,完全可以对该房产所有权的历史变迁作如下认定:
1.涉案房产原所有权人系萧罗X。在庭审过程中,不仅出庭的三位年过八旬、清楚该村历史变迁的证人对此作了明确的认定,就连原告也在庭审中亲口认可了该事实。
2.萧罗X与被告的祖父萧道X间关于以房抵债的协议真实、有效,并且得到了当事人的尊重和切实履行。当年,萧罗X因家贫无法安葬母亲,被告祖父萧道X借钱相助,萧罗X与萧道X协议以涉案房产所有权抵债,并实际交付了该房屋,被告一家人长期占有、使用了该涉案房产。这一历史事实不仅得到本村干部群众的认可(见坪地街道拆迁办证明),三位年长证人还自述亲耳听到萧罗X说出了该协议的存在及萧罗X对该协议持认可态度,证人萧俊X还是萧罗X将房屋交付给萧道X时的在场见证人之一。本案原告在庭审中亦未对该历史事实加以否认。
3.被告对涉案房产的占有使用时间长达半个多世纪,有关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