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在拆迁行政诉讼法中,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房屋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书等等);
(4) 对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利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5) 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6) 与拆迁人协商,就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金额、周转用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
(7) 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主管机关所作的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利向在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9) 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11) 因拆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迁协议时,有权利就有关的事宜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