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合同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大多都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三、可以适用以下几种情况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的:
(二)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如拆迁指挥部、无委托关系的主体等)。
(三)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五)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而实施的拆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