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从府办(2007)497号文的精神,甲方作为从化市体育活动中心房屋拆迁的主体,拆除位于江埔街道办事处七星路83号 幢 的房屋。乙方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房屋面积为 拾点 平方米( ㎡)(房屋产权情况以产权证为准)。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和广州市、从化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就拆除乙方的房屋,补偿方式实行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实施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搬迁费1500.00元(含电话、电视迁移费及搬家费等一切费用)。
二、红砖瓦房补偿费:乙方另有 平方米红砖瓦房,甲方以40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还 元。
三、安置办法:
1、 安置日期: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交付安置房给乙方,乙方必须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给我办。
2、 本项目的安置区选址为原建材厂国有土地,面积约为6.72亩,四到范围为:东至体育活动中心规划范围,西至禾仓村村道,南至禾仓村村道,北至七星路。
3、 签定本协议后,乙方只可选择置换房屋,安置房办证费用由甲方支付,而且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与原房屋产权性质保持一致。
4、 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原则上采用等面积置换方式,安置房相差面积不能超过原房屋面积10平方米。
(1) 住宅安置房大于被拆迁房且等于5平方米面积的,乙方免交相差面积金额;
(2) 住宅安置房大于被拆迁房且小于5平方米面积的,甲方按照1000元/平方米补助不足5平方米部分面积的金额/
(3) 住宅安置房屋大于被拆迁房5平方米且不超过10平方米面积的,乙方按照1000元/平方米向甲方补交大于5平方米面积的金额。
住宅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房面积均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准,待甲乙办理好住宅安置房产权证后兑现。
5、 房屋分配方案:
(1) 安置房原则上按照被拆房屋的楼层和居住面积进行分配。如该楼层的安置房不足则安排相近楼层的住房。
(2) 在2009年9月30日前签定本协议的住户,按签订协议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住户逾期不签定协议的则视为放弃优先选择权,在从化市公证处监督下,以摇珠或抽签的形式确定安置房。
6、 安置房基本装修的标准:外墙贴釉面砖,内墙扇灰、刷白,楼地面铺耐磨砖,窗为铝合金窗,大门为普通铁门,房门为普能木门,室内有自来水和电视线、电话线、电线线盒铺设(独立水表和电表的报装费费用由拆迁人负责)。
四、甲方将安置区内第一栋的首层架空(面积约400平方米),作为三幢楼房住户的非机动停车场。甲方出租约2.9(包含停车场内分摊的公用通道等)的停车位给乙方使用。停车场权属归甲方所有;停车位归安置房产权人使用和管理,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停车位的出租使用年限与安置房产权证使用年限一致。乙方每月需支付0.5元的停车位租金给甲方。甲方根据三幢拆迁楼住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供乙方选择车位。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份备案和公证处一份备案。
六、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