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某其后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该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某提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某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杨某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7月14日,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认为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某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某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