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内容,乡、村庄规划区内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子,确实会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甚至被拆除。
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子都一定会被依法认定为违建,也不是所有存在缺少证件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房子都必须被拆除或者一定没有拆迁补偿。
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些房屋的建设年代较早,当时现行《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出台实施,地方上对于相关许可的办理存在规定或者流程不明确等的复杂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无证、缺证的农房就不能直接被以违建之名强拆或者不予补偿了。
注意了,即便是违建,村委会不是拆违主体,无权直接强制拆除农民房屋!
如果咱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证明房子不是违建,那么自然无论是谁都无权拆除咱们的房子,征收方也必须给咱们全面、公平、合理的补偿。
但如果咱们的房子真的存在违规问题,村委会就有权强制拆除房子了吗?当然不是这样!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