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催告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城管执法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催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督促催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通知行为,但由于其作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载明下列内容:
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程序中设置督促催告,从法理层面说有两个方面的理由:1是对相对人的尊重,实际是对其人权的尊重。尽管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但这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2是减轻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对抗情绪。行政相对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可能有他自己的理由,尽管其理由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脚,但城管执法机关在没有说服他之前即强制其履行义务,必然会增加其与城管执法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如果通过事先的告诫,使行政相对人意识到不履行义务将可能带来更大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行政强制就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