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以该纠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而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就解除租赁合同所约定条件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效和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应由拆迁人给予补偿为由进行抗辩。
如果将该案件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则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并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租赁合同成就条件的证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承租人因拆迁遭受的损失不由出租人承担,应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如果承租人再向拆迁人主张,拆迁人有可能会以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只向被拆迁人补偿为由拒绝补偿,承租人也将丧失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的法律途径。这样势必会造成承租人的重大经济损失,有失公平。
如果将该案定性为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承租人协商订立拆迁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生效后,义务人仍不搬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自行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该起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新城区规划调整需对租凭房屋进行拆迁,故笔者赞同应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为案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