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正式成立以来,自觉按照“规范化、服务型”的目标要求,紧抓队伍建设,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着力完善工作和管理制度,提高干部素质和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努力用足用活各项政策,深化和完善配套政策及项目运作规程,推进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并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长安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西安市长安区关于扎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及程序》等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管、调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对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能。
坚持所有改造项目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区城改办严格把好开发商准入关,为各村改造准确定位,编制规划和改造方案,统一策划招商,实施拆迁安置和无形改造工作。精心策划包装,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方式,立足“招大商、招强商”,吸引实力强、信誉好、资信高的大型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
——开发商的基本条件,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连续三年以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资质,且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三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
——引进开发商程序,由区城改办对符合改造基本条件的城中村进行推介招商,或由区招商局和街道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渠道引进开发商;对引进的开发商,经区城改办会同区招商局、街道办事处共同考察确认后,将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发商提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经审定后的开发商,必须严格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改造,并接受市、区城改办的指导和监督。
——开发商引进承建商,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大中型房地产项目建设实例和经验;必须具有建筑二级以上资质;必须具有规范的建筑质量控制体系,能够确保房屋建设的质量。承建商引进由开发商按引进承建商的条件确定,并将拟引进承建商的相关资料报区城改办审查;经区城改办审查同意后,可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承建商,一律不得参加城中村改造安置楼工程建设。
——开工建设的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手续必须齐全;必须具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新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必须具有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拆迁安置方案;必须具有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必须具有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及其资金管理、招投标、村民安置、工程质量的负责人;必须具有项目法人,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