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在哪里?拆迁条例可谓根源之一。首先,拆迁条例没有对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予以区分。如果是商业开发,应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如被拆迁人不同意,就不能强制拆迁。从近年看,几乎所有拆迁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大都是“商业开发”。
更重要的是,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从拆迁决定、仲裁到强制执行,拆迁中的一切都在政府部门掌控中。拆迁可谓利益的博弈,但在这个博弈场上,政府部门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更关键的是,连规则都由他们制定,拆迁户合法合理的利益保护与诉求被搁置一边。
拆迁条例自1991年实施之后就受质疑,不断有学者呼吁废止或修改,但总不见下文。为什么?据披露,征地时把价格压到最低,出让时把价格抬到最高,土地出让金已成不少地方的重要财源———如果拆迁不能如期完成,那一桶桶金就不能到手,于是,不惜采用强制手段拆迁。
城市在发展,拆迁不但难以避免,而且有其必要性,但拆迁过程中应该兼顾各方利益,注重协调解决,避免极端手段,损害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当然,违法建筑不在保护之列。基于此,很有必要对拆迁条例做出与时俱进的修改,并及时地推进拆迁方面的立法建设。
更进一步说,我以为,首要问题不是如何立法,而是由谁立法———拆迁部门是直接当事人,拆迁规则不应由其主导制定,而应该让各利益主体都参与到立法中来。因此,最佳选择是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城市房屋拆迁法取代拆迁条例,从法律源头杜绝一些地方强制拆迁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