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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争议,不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裁决书》,现提出仲裁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公示的房屋测绘面积存在程序上不合理和不合法,剥夺了被申请人合法的异议权利。
其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公布后的一天内提出书面意见,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被申请人根本不可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来对此提出异议。
其二,申请人将套内面积和共用面积合计即为被申请人的总建筑面积,存在多处疑问。该套内面积是指套内使用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面积是指共用使用面积还是共用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分摊原则等等都没有公开。而这些对被申请人对公示的测绘面积提出异议是至关重要的。申请人没有公开以上几个方面的数据和计算依据,被申请人又该如何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又如何知道自己应得的房屋面积实际数额不符合公示上的房屋面积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