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三)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四)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六)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十)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一)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三)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十五)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十六)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十七)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