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饶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上饶县政府组织县拆迁办、土管局、城管大队、旭日镇政府、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对林垂贵父子家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多名工作人员受伤。当天,张清炎、林芳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6年12月6日,上饶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8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清炎、林芳福均提出上诉,并认为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违反了法律关于“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安置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等一系列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家建设部和江西省相关规定: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必须获得拆迁许可证;并进行听证、行政裁决;给予被拆迁人至少15日的搬迁期限;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据此,法院终审认定,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行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张清炎、林芳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目前,张清炎、林芳福已经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饶县人民政府赔偿因拆迁造成的经济、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失308万元,并追究造成其父亲伤残(经鉴定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的拆迁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