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局。农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设立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了计划生育助理员。
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口计划、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编报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订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编制的人口规划和人口计划拟定并确保完成本地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提高队伍素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由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艰巨,问题重大,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仅由计划生育部门一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是难以胜任的,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可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更全面和有效地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领导。1986年,国家建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参加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经费保障。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研究人口发展的战略、规划,编制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并下达人口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将人口问题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做到经济要上去,人口数量要下来,人的素质要提高。
财政部门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经费,其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晚婚晚育教育,普及婚前教育,在收养工作中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拟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的政策、法规,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涉农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卫生部门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共同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等。计划生育工作以服务为主,卫生部门和计生部门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
统计部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总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本条所指“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人口工作”主要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提高人口素质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工作;参与人口理论研究、人口统计数据分析以及人口发展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参与妇女儿童、老龄工作以及社会保障工作,参与人口流动、城镇化的综合治理;配合做好有关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性病、艾滋病预防及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