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防接种的监督。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明确了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的内容与方法。
2.生物安全的监督。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作出规定。
3.信息管理。结合信息化技术发展与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实际,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信息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单独列出,有利于工作资料的积累与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利用。
4.明确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和重点监督内容。
5.明确监督结果与管理衔接。为实现监督执法与医政管理的有机衔接,加大监管力度,第三十条要求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6.明确参照执行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