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本条规定的罚款对象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罚款的幅度是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吊销执照和许可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的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为能力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处罚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事,并且应当慎重。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时,行政机关才能采取这种处罚方式。同时,根据行政法的原理,吊销执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由颁发执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作出,因此本条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涉及的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向单位行贿罪,以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向企业、公司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其行为符合了刑法中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