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标准是对药品的质量、规格等技术指标及相关的检验方法所作的规定。国家制定的药品标准,是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论证,通过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和临床试验所确定的,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技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为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必须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判断药品是否合格的惟一依据,只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才是合格药品,方可销售、使用。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都属于假药或者劣药,禁止生产、销售。由于中药饮片的炮制并非都有国家标准,对此,应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二、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载的药品标准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其他药品标准,才是本法所称的国家药品标准。除此之外的任何标准,都不是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已经颁布了200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共收录了近2700种中西药品的标准。
四、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是作为药品检验对照用的标准物质,它是国家药品标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药品标准的物质基础,是控制药品质量必不可少的工具。鉴于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本条规定,只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方可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也必须依法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这里所说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现有的设置,是指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