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17条。明确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定义。
(二)增设了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物质需具备的条件和禁止列入条款。
(三)增设《目录》中物质一般应当包括的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使用部分。必要时需标注使用的限制条件。
(四)进一步规范列入《目录》的物质管理。一是明确生产企业在生产使用《目录》中物质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二条)。二是增加对《目录》中物质进行再评估的情形及处理措施(第十三条)。三是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第十五条)。四是与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衔接(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五)原办法涉及的卫生监督管理、特殊膳食品及药膳有关管理等内容已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有关特殊营养食品可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有关药膳的管理涉及地方中医药行政部门的职责,且餐饮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目录》中物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