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从严处置新类型毒品犯罪,《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甲卡西酮为例,《解释》分别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中规定,“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解释》下调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在第一、二条中规定,“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应当被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此外,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在我国较为突出。《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惩处力度的精神,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
《解释》还规定了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如“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