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规定内容进行自查,并向企业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各市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度审查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省局委托各市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工作,督促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获证当年除外),每年应如实向其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获证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或10月份上旬(以许可审批日期为依据,凡是上半年审批的5月份提交,下半年审批的在10月份提交)。市级监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检查对象: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期间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通则和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符合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在年度审查中发现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县(区)级监管部门应按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二)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增生产基地);
(三)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在实地检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八)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度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获证企业提交的年度审查材料或实地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年度审查结论为“合格”。企业年度审查材料或实地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向企业下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审查不符合项目改进表》,同时应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企业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年度审查结论为“经整改年审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