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于《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才生效,据陈某介绍,她的案件并不适用于《精神卫生法》。
然而,律师认为,目前这部法律仍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于,无法防止近亲属滥用监护权。
在律师看来,由于陈某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甚至是《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都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
“陈某与回龙观医院,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如果存在的话,是谁跟谁之间的合同?陈某的父母是否具有陈某监护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追问的。”黄律师说。
“即使2013年5月1日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也包括目前北京有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回龙观医院,依然是我国民法通则框架下的一家民事法律主体。”
律师告诉法治周末,不少中国精神科的医生,受一些错误法律观点的影响,误以为疑似精神病人都没有自主权,甚至形成了一些不当的潜规则。而已面世的《精神卫生法》带给社会最大的进步,是明确了“自愿住院原则”。这个立法原则,会替换当前散乱的地方性及部门性的医疗规范,以及一些上不了台面的潜规则,有利于推进医疗界的观念更新。
据此原则,除非达到“危险性”程度,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也就是说,精神病人权利限制的标准,已经从医学标准进步为法律标准。
《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强制住院。
然而,自出院后便开始研究《精神卫生法》的陈某却认为,“‘危险性’很难界定”。她分析说,这一决定权交由医学人士的手中并不合适。
陈某又提出,《精神卫生法》第35条规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这不仅让陈某发问:“再次诊断时间是多久?一两年吗?这个过程要是把正常人治傻了呢?”
律师称,《精神卫生法》目前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法律标准的判断和权利限制的决定权,依然由医学人士掌握,这显然是职能配置上的错误。虽然权利限制已由原来的医学标准进步为法律标准,但法律标准却由医学界去解释和把握。立法进步了半步,却谈不上完整的一步。
其次,律师认为,作为设计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也没有为权利限制提供必要的司法便利,这两大制度缺陷,仍然是个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在防止公权力滥用收治机制方面,患者以及患者家属有权申请复诊,有权申请医学鉴定,作为异议机制,比以前的做法有所进步。但亲属认为患者有伤害自己危险的个案,却没有这种制度安排。
“这样的制度错位,显然暗藏着巨大的风险,不仅普通公民有风险,患者家属与医生,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律师警告说。
律师认为,在精神病人诉权保障方面明显低下,处于我国法治一般水平线以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收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精神卫生法规定的民事收治,依然无法可依,精神病人的监护权依然存在随意设置的情况。陈某案,正是医疗界对监护权随意设置出错的典型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