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诚信缺失和利益驱使导致部分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与以往经济关系相适应的传统价值观、道德观已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效力,这往往使得人们从自己所信奉的价值观、道德观出发去选择自己的行为,而很少去认同社会所提倡的共同价值观。一些当事人缺乏信用理念,道德精神,甚至忽视血缘亲情的价值,把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作为判断、选择和决定一切事情的基本依据或唯一依据。这些现象在继承财产的公证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当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时,个别当事人不惜采取提供虚假证据,剥夺他人合法权益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例如屡屡发生的故意隐瞒其他合法继承人、伪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事例都是在利益驱使下的极端表现。
2、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的不够全面致使出现当事人举证内容不完整的现象。我国现有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法定证据是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是结婚证、离婚证。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且这些家庭关系是处于动态变化且无法静态固定的。而单位、居委会的证明由于时间的久远、人员的变迁、体制改革、管理上的缺失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公证人员光靠审查书面证据无法进行完全正确的证据甄别,这就给我们办理相关公证事项带来很多麻烦,进而会影响公证质量。
3、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提取证据困难也是困扰公证处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的薄弱以及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有些当事人无法理解法定继承所规定的内容,对转继承、代位继承等法律概念更是拒之千里,因此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明时常常会有所遗漏,无法达到公证的要求。同时,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和相关部门的规范,不少单位出于自身保护和免责的需要,也不愿意按照公证部门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证明,仅以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为例,某些证明机关就要在相关证明上加注“在我辖区”等限制性文字,如此种种都给公证部门带来了现实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