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宁波一家生产木头像框的企业业务员,发现义乌小商品市场有个摊位在销售侵犯自家企业外观设计专利的塑料相框,就以消费者身份与对方电话、QQ联系,向摊贩订购了一批被侵权的塑料相框,并让公证处从电话、QQ联系,到订货、物流、付款全过程予以了公证。当宁波企业拿着电子证据到义乌法院起诉时,对方知道必输,最后双方以庭外调解方式结案,宁波企业获得了赔偿。
这是电子证据客观真实性特征的一次很好展现。永欣公证处主任胡海波说,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所以,电子证据的出现,往往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去年3月,沈先生在市区某游泳馆游泳,玩得兴起,从池边做了一个跳跃入水的动作,不慎受到严重伤害。去年5月,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游泳馆安全防卫、提示不到位,造成了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了8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游泳馆认为主要责任在沈先生自己,他们馆里“禁止跳水”的提示是明显的,最多只能出于人道捐助10万元。庭审后,沈先生托朋友去该馆现场查看,发现“禁止跳水”提示确实已经到处都是了。律师告诉沈先生,要证明这些提示是事后新加的,沈先生必须拿出证据———事发前现场的照片来。无奈之下,沈先生通过微信向朋友圈求助。幸运的是,居然真有一位朋友的朋友提供了一张沈先生出事前该游泳馆现场布置的照片,那时并没有“禁止跳水”的提示。公证处对事发前后的照片资料予以了保全公证。当这一份电子证据出现在随后的庭审现场时,游泳馆负责人当即表示:愿意赔偿80万元。
我们都知道,电子数据有一个弱点:容易遭到病毒、黑客侵袭,也容易被当事人伪造、篡改、损毁。那么,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吗?这肯定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
胡海波告诉记者,电子数据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也就是说,公证处公证的是电子数据提取、收存、固定的这个过程,而不是数据本身。如果这个经公证后的电子数据被篡改过,那么在法庭上很容易被推翻。因此,造假后的电子数据被拿来公证的情况很少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