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指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代写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代书遗嘱还须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录音遗嘱。进行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可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经过见证的录音磁带,应封存起来,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与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名;
(四)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公证遗嘱。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的,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