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有效的。男女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就认定为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家庭关系条款释义中规定,关于约定的方式,本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发生纠纷。当然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应当进行公证。这种观点不符合公证自愿的原则,而且公证只具有证明的效力,不是约定生效的要件。
《民法典》:“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规定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典》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