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遗产继承人一般为死者的配偶(爱人)儿子、女儿、父母等。
2、所有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据(经查64年、77年、82年及87年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或人事档案材料、死者与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
3、基层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内容为:所有继承人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已死亡的写明死亡时间、地点)与死者的关系,如出现曾用名且该曾用名在户口簿上未体现的,该曾用名与现名是同一人须经公安派出所证明〕;
4、死亡证据〔医院死亡证明(在医院因病死亡的)或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证明(因病在家中死亡的)或公安机关证明(因意外事件死亡)〕;
6、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限于国内居民死亡);
7、死者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银行存单、股票或房产证等);
8、继承人中有已死亡的还需提供其上述第4、5、6项证明材料;
9、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还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公司章程原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出资情况表及公司证明(证明内容: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是否有限制性或否定的规定);
10、所有继承人(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公证。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