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人;(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笔者所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还应包括保险单中的保险利益的股票、股息、股份及其分红,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利益。如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则保险利益归指定的收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应将保险收益作遗产处理。且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处理遗产时,首先要划分出家庭财产中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是按份额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尤其要分清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由于2001年4月8日《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夫妻财产制上虽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将法定财产制的内容细化了。
新《婚姻法》策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姻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又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并不是其名下的所有财产都是遗产,由被继承人生前所使用的财产也不一定全都是遗产。因为有些财产被继承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如租赁的房屋、汽车或其他设备等。被继承人生前有财产约定的、依该约定,无约定时才按法定原则处理。
继承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债务的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必须同时继承债权和债务。债权可以放弃,但债务不能放弃继承,除非该债务的债权人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