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后,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详细的谈话记录,详细询问被继承及继承人的详细家庭成员情况、财产情况、婚姻状况、子女生活来源情况,然后全面细致地进行分析,确定调查的重点。遗产凭证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相关的旁证材料,然后作出综合判断。调查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确已死亡,继承人中有否已死亡,有无代位继承人及代位继承人的详细情况。调查可到死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档案资料是最有效、最全面、最可靠、最真实、最准确的资料,查档案所得材料的是最可靠的证据。死者档案中通常能反映死者的家庭成员情况,社会关系及其简历,反映出继承人的情况。有些档案尤其是待业人员档案比较简单,反映的情况不够全面,很可能有遗漏合法继承人的情况,可以查上下几代人或其兄弟姐妹的档案。如果有些被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可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社区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通常要找其负责人了解情况和向知道被继承情况的两位以上证人调查取证,并且告知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和作伪证所负法律责任。调查必须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要写明被调查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工作单位、与死者的关系及将证人的证言详细记录下来,笔录交证人或被调查人阅读并确认无误后并签字。如证人不会签字的,可以盖私章或按指模并由调查人将该情况记录清楚。
有些被调查的人在外地,可以发函到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或被调查人所在地公证处,请求有关单位或公证处协助调查。委托调查必须将需要调查的提纲写清楚,以便使受托单位及时、准确地给予进行调查,并函复委托调查的公证处。公证员也可亲自前往被调查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但必须由两位以上的公证员进行。
当事人在解放前已全家移民到国外或到港澳等地居住的,可到其原籍调查。原籍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无法查清楚事实的,如当事人在香港居住,可由当事人到中国司法部承认的香港律师楼律师宣誓,并经司法部指定的转递单位转递回公证处。此宣誓书可作为出具公证书的参考依据。当事人在国外居住,未入籍的,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调查并由其出具证明。已入别国籍的,可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有关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证明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后可作办证依据使用。调查一定要深入细致,做到全面、准确、快捷。绝对不能够遗漏合法继承人。经调查核实后,按司法部规定格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