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书公证应由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带上委托书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内容主要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
委托书一般要写清楚委托人、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是否有转委托权等等。如果要求办理委托公证的机构有固定模板的话按模板制作,如果不知道怎么写也可以到公证处后由公证员代为制作委托书。由于委托书上要写明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因此最好能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三)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四)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五)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六)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