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张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公寓”12号楼1806室房屋1套,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189.1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56.98平方米,共用分摊建筑面积32.1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72500元;该房屋交付使用时,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2)房产公司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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