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1979年刑法笼统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一些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很容易在司法认定上被囊括在投机倒把这一大“口袋”之中。杨小军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调节范围日益扩大,狭隘的“劳动致富”观念在很多方面实际上已经被修正,这使得该条例的规定要么没有现实的基础,要么就是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对立冲突。
顺应时势,国务院于今年1月废止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这个曾左右中国人经济观念与行为方式、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词汇彻底成了历史名词。“从这件事中可以看出,对过去制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以保障法律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作用,非常有必要。”杨小军说。
记者翻阅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时发现,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专门针对立法清理的法律程序的规定。
“既然法律清理是立法的一种形式,那么就应当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程序进行。”杨小军的看法是,法律清理可以参照立法程序的规定来进行,这样可以保证这项立法活动的有序和有效。
但他同时表示,因为法律对此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所以清理工作中尤其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关门清理”是杨小军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他认为,清理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不能“关起门”来做,而应该“开门”面对社会,充分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广泛征求管理部门、被管理对象、社会大众和专家的立法清理意见,形成立法清理规划,确定哪些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需要重点修改和废止。
“立法民主,当然应当包含清理法律的民主。”杨小军强调,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
“此外,清理主体应当是有相应立法权的机关。”杨小军建议,在此次法律清理中,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不能由各行政部门自己清理自己的法律文件。“完全由管理部门清理自己的法律文件,毕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他的另一个建议是,清理应该配套进行。在废止或者取消某种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考虑到相应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不能出现混乱和空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表决或者决定程序进行清理,不能以红头文件的简单形式,废止或者修改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神圣法律。换言之,不能以有损法治的方式来清理法律。”杨小军说。重点瞄准问题多的领域
对于法律清理的重点,杨小军用了“有的放矢”这四个字。他建议,应把重点瞄向“在日常管理和法律适用中出现法律冲突和不一致问题比较多的领域和法律”。
还有专家认为,清理工作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既要稳定基本的社会关系,不能朝令夕改,又要增强预见性和保留适当空间。
从各国法律实践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法律立、改、废问题。有些国家则通过司法实践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通过司法实践在制度上不可行。今后,要切实加强立法解释工作。”杨小军认为,在我国,法律只有通过立法解释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必要性很大,尤其是加强立法解释工作的正规化和日常化。
“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变革的基本事实,决定了我们的法律清理,应该是立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集中清理和日常性清理可以结合起来。”杨小军说,对此有立法权的机关,无论是在部门机构设立还是工作安排上,都应当有相应的配备和考虑。
“法律清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法律效力上的结果: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进行修订,三是继续有效。”邸瑛琪说。
杨小军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从法律后果来看,清理立法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清理法律的后果,主要就是原有法律制度的修改,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或者是原有法律制度的废止。
“这里,必然出现新旧法律制度与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调整关系。”杨小军强调,从保护公民、法人权益角度看,清理立法的后果,不能损害公民、法人的权益,这应该作为清理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据介绍,我国古代通常在立国之初,就会编纂一部法典,例如唐律、宋刑统、大明律等。现代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按照部门编纂部门法典,比如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
“法典化,实质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另外一种方法,即法律编纂,也称法典编纂。”邸瑛琪说,法典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法典化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是该领域社会关系已经稳定,另一方面是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熟。
此前,曾有权威人士透露,在2010年以后,法律编纂工作将提上议事日程。近30年的立法方略,分批出台的单项法律将进行整合,编纂形成若干个综合性的法典。除了目前已经形成的刑法典外,民法典、商法典、环境保护法典、劳动法典等都将编纂形成。
“法典化更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和不一致。”杨小军认为,法典化是立法的重要目标,集大成的法典,比分散的立法更具基本框架性和稳定性,也更具统一性和一致性。
杨小军同时提醒说,不具备或者暂时不具备法典化条件的领域,不要出于立法“政绩工程”的需要非法典化不可。
“开门立法”、“以人为本”……种种新理念的提出,已让人们感受到中国立法价值取向的深刻转型。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着手大规模法律清理更向人们昭示,一个立法新生态已悄然形成。
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前提下,提高立法质量理应成为立法工作的关注重点。要提高立法质量,就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这既是一个必然的逻辑推理,也是提升中国法制品质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