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各园区管委会,下同)法律顾问的聘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必须设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聘任的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由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团长。
市、县(区)政府部门必须设立以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本部门精通法律或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及聘任的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任组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聘任专家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由本单位负责法制事务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组成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由本单位负责法制事务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组(以下统称法律顾问)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服务和管理。
暂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政府部门,应确定一个机构和相关人员行使法制机构职责。
第五条加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的培育和建设,充实法律顾问队伍,逐步形成在法制机构主导下,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聘任和使用,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