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凡在乌鲁木齐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标准规范律师服务费用收取工作。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则按照政府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六条 本指导标准所涉收费标准作为乌鲁木齐市律师业务收费的指导性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及本指导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三)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以及承办委托法律事务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状况;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九条 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三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或效果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的收费方式。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间。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 以上各种收费方式的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就委托法律事务的收费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所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因律师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委托双方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就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应该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承担,与委托人据实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规定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凡承办有关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一)按比例收费
1、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此方式适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标的收费标准:
2、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分别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部分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协商收取。
2、非诉讼项目、案件计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标的的非诉讼项目,可以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标准协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5%,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30%。
(四)期间固定收费
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一定期间法律顾问的,收费每年每单位一般不低于5万元,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指导标准第七条规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办理顾问单位诉讼、仲裁案件,可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标准优惠收费。
本条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经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均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法计收法律服务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以执业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执业15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非诉讼项目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指导标准规定的3倍以内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