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对于不参加业务培训和各项教育活动,长期没有开展公司律师业务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收回并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四条 公司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年度检查考核,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检查考核不称职的,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检查考核或检查考核不称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具备公司律师条件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提起注销,收回公司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材料和律师工作证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
公司律师离开原单位没有提出注销或者没有上交公司律师工作证的,由原所在单位在省级报纸登报公告作废,并向省司法厅提交注销申请,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省司法厅注销公司律师工作证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的公司律师有关情况函告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