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司律师是其所在企业工作人员,在所在企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负责。
设有公司律师的企业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设有公司律师的企业为公司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行业规范、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服从所在企业内部管理,带头遵纪守法、规范执业。
公司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企业内部处理、党纪处分或治安处罚,其所在企业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律师的,可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司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司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公司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通报公司律师所在企业。
第十六条公司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所在企业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的;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更换工作单位后拟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如仍符合任职条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公司律师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