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
2、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及复印件。
3、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5、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一年内辞职的人员除外)。
6、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近期辞职的可由原单位提供。
(六)申请人本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红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需要调查核实上述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到申请人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查看个人档案,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