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具体问题急需通过修订立案标准来加以解决。过去的立案标准,有的条款过于笼统,不够具体,致使一些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新标准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是近几年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经验总结,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据介绍,新标准更加突出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以列举方式,明晰了“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的表述。
新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新标准明确规定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王振川说。
新标准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在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的立案标准中,分别增加了说明性条目,对主体不属于特别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条件但符合一般渎职罪条件的,应按一般渎职罪处理的规定。
新标准严密了关于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同时,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新标准比修订前的1999年的“立案标准(试行)”增加60余项,共规定220余项立案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