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对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1999年条例)进行修订?
答:1999年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由省一级人大颁布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促进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促使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得到初步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它的颁布实施促进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有效缓解,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1999年上半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096件,而1999年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访群众约75.236万人次,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7646件,其中刑事案件43630件,民事案件43437件,行政案件579件。受援人总数达11.7721万人。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家保障社会贫、弱、残者平等地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事实充分表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9年条例出台于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刚起步的时候,时至今日,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有冲突。为了保证法制统一性,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省人大对1999年条例进行了修改。
答: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尺度。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确实门槛太高,客观上使法律援助覆盖面太窄,不能将更多经济困难的老百姓纳入法律援助对象。1999年条例规定经济困难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主要是因为那时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刚刚起步,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还很薄弱,客观条件使然。经过十一年的发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长足进步,有能力也有责任为更多的老百姓服务。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扩大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同时在财政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新条例将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的规定删除,规定了政府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相关原则,以后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会更科学,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成为法律援助对象。
问:新条例的实施对于老百姓来说能得到什么实惠?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新条例实施后,老百姓将更充分地享受法律援助权利,能获得更方便、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条例降底了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更多的老百姓可以运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新条例规定了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享有的多项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受援人不会因交不起这些费用而立不了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评估、审计时,有权获得相关费用的减免缓收等。三是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凭相关证件可以便捷高效地获得法律援助。四是放宽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使在我省工作的外省农民工可以在我省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五是通过规范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新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不得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受援人也可以监督为其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问:新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答:新条例规定了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三个条件: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同时,为了保证政府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用于确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弱势群体,结合司法和法律援助实践,新条例规定了六种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这些情形有的是不可诉的,有的是已用尽司法救济手段的,有的即使可诉但难以达到申请人诉求的。这是相当明确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可以避免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随意性,实际上对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真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